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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67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公布後,公務人員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予公假一案,請查照。

主旨:關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67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公布後,公務人員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予公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7月21日部法二字第1043993003號書函原衛生福利部104年6月30日部授疾字第1040200661號函辦理。
二、茲以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惟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查旨揭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
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
之指示給予公假。是公務人員如遇上開情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檢附銓敘部書函及衛生福利部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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