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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銓敘部函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

主旨:轉銓敘部函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7月28日部退一字第1043999841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公保之財務預警及保險費率釐定機制,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3年辦理1次保險費率精算,每次精算50年;精算時,88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保險費率。上開精算結果有「(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
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或(二)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情形而需調整費率時,應由銓敘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下簡稱兩院)覈實釐定之。復依同法第48條規定,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有關年金6規定,僅適用於私立學校(以下簡稱私校)被保險人,爰應區分「適用年金規定者」與「不適用年金規定者」,分別精算並釐定費率。次查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48條(施行日期將由兩院會銜另定之),新增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以下簡稱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得適用公保年金給付規定,其保險費率,依同條第7項規定,應依適用年金規定者釐定之。先予敘明。
三、茲以現行公保保險費率,係依公保第5次精算結果,自102年1月1日起釐定為8.25%。然因公保年金之實施、一次養老給付上限提高至42個月及增列生育給付項目等,致依公保第6次精算結果,其財務缺口已超過14%,爰考試院乃會同行政院於104年7月17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之其他被保險人(私校被保險人以外之人員)依精算平準保險費率(8.83%),一次到位調整。
(二)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依精算平準保險費率(13.4%),分3年逐步調整;其第1年及第2年各調高2%;第3年再調高1.15%-至107年調為13.4%。
(三)以上費率之調整均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四、至於依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48條規定,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之保險費率,於該修正條文施行後,亦應比照前述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保險費率釐定,銓敘部業以同年7月20日函,併同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陳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定之,俟兩院會銜發布後,即另通函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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