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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離職者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乙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離職者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1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27105號函辦理。
二、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10月27日臺會調字第1040002919號函說明,公立學校之代理教師雖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是該類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事後縱已離職,仍應依法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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