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
主旨: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貴屬同仁誤犯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1428號函轉監察院105年1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5193003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1年4月5日以總處培字第1010031262號函(併附該函影本1份)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在案,惟據監察院上揭函附調查意見,關於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之宣導仍有不足。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1428號函轉監察院105年1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5193003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1年4月5日以總處培字第1010031262號函(併附該函影本1份)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在案,惟據監察院上揭函附調查意見,關於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之宣導仍有不足。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
人事行政總處101.4.5總處培字第1010031262號.rtf
人事行政總處101.4.5總處培字第1010031262號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