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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新竹縣政府所屬學校代理教師敘薪標準」

主旨:修訂「新竹縣政府所屬學校代理教師敘薪標準」,並自本(105)年2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前以99年2月3日府人力字第090019797號函函頒旨揭敘薪標準,並自99年2月1日生效,現配合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爰修訂旨揭敘薪標準表末備註文字,以茲明確。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影本、旨揭敘薪標準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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