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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後,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相關疑義一案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後,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105年3月3日府人任字第1050040088號函辦理。
二、本函釋重點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並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者,得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改敘,並依規議處。(新舊制度皆可)
(二)「經書面核准進修學位」之效力期間:
1、不以事前同意為限,惟改敘時應已取得同意。
2、教師自行前往進修,於本條例施行前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新舊制度皆可)
3、教師自行前往進修,於本條例施行後始取得學校同意者,不得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辦理改敘。(適用新制)
(三)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所敘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點,仍敘原薪級。
三、檢附教育部函釋、嘉義縣政府請示函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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