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款規定,以維護機關形象
主旨:請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款規定,以維護機關形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4年第2次廉政會報決議事項辦理。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本府及所屬同仁如遇有涉及機關業務或職權之議題而需對外發言時,請恪遵上述規定,避免個人不當言論影響機關形象。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4年第2次廉政會報決議事項辦理。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本府及所屬同仁如遇有涉及機關業務或職權之議題而需對外發言時,請恪遵上述規定,避免個人不當言論影響機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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