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以院臺科字第1050016869號及考臺組貳一字第10500022561號令修正會銜發布施行
主旨:「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以院臺科字第1050016869號及考臺組貳一字第10500022561號令修正會銜發布施行,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臺灣省政府105年04月22日府財法字第1050051079號函轉行政院105年4月21日院臺科字第1050016869C號函辦理。
二、檢送臺灣省政府、行政院函及「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1份。
說明:
一、依臺灣省政府105年04月22日府財法字第1050051079號函轉行政院105年4月21日院臺科字第1050016869C號函辦理。
二、檢送臺灣省政府、行政院函及「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1份。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doc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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