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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條文修正公布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44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5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54105319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業經105年5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0011號總統令公布,其修正施行日為105年5月13日;依修正後條文規定,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清查不得受理之資遣及退休申請案部分:依本次新修正退休法第21條第1項增訂第5款及第6款規定,公務人員如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第一
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之情形者,均不得受理其資遣或退休之申請案;所稱退休,包括自願、屆齡及命令退休均屬之。爰請各機關清查所屬人員已經審定但資遣或退休生效日期在105年5月13日(含)以後之資遣與自願、屆齡及命令退休案;如當事人有上開退休法第21條第1項新增第5款及第6款事由者,應即函由銓敘部或審定機關註銷原處分;至於已報送而尚未審定之資遣或退休申請案,則應即函由銓敘部或審定機關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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