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銓敘部令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級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
主旨:函轉銓敘部令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級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法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之,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1651號令辦理;隨文檢附該令暨其附件影本各1份。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1651號令辦理;隨文檢附該令暨其附件影本各1份。
銓敘部105.9.5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pdf
銓敘部105.9.5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
銓敘部93.2.27部法二字第0932335581號書函.pdf
銓敘部93.2.27部法二字第0932335581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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