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相關疑義案
主旨:貴校函詢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相關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1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4995號函辦理暨復貴校105年7月27日華國人字第1050002089號函。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
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次查同法之立法意旨:「考績委員會、各級各類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上開處理人事委員會之組成,應符合性別平等原則。惟考慮某些學校或科系之性別比例懸殊,為避免委員會窒礙難行,爰於第一項規定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增列但書,以符
實際。」
四、來函所述「當全校任一性別教師數恰符合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時,因擔任教評委員非屬強制性,如有委員辭去職務,致任一性別委員未能符合總數三分之一,後續亦無法遞補或補選」之情形,業已符合上開立法意旨所稱「學校性別比例懸殊」,為避免委員會窒礙難行,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後段規定,不在此限。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及原函附件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1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4995號函辦理暨復貴校105年7月27日華國人字第1050002089號函。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
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次查同法之立法意旨:「考績委員會、各級各類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上開處理人事委員會之組成,應符合性別平等原則。惟考慮某些學校或科系之性別比例懸殊,為避免委員會窒礙難行,爰於第一項規定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增列但書,以符
實際。」
四、來函所述「當全校任一性別教師數恰符合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時,因擔任教評委員非屬強制性,如有委員辭去職務,致任一性別委員未能符合總數三分之一,後續亦無法遞補或補選」之情形,業已符合上開立法意旨所稱「學校性別比例懸殊」,為避免委員會窒礙難行,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後段規定,不在此限。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及原函附件1份。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8.18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4995號函.pdf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8.18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4995號函
教育部105.8.17臺教學(三)字第1050109755號函.pdf
教育部105.8.17臺教學(三)字第1050109755號函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