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酌贈事宜,仍得比照原規定斟酌經費情形自行辦理,不適用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規定
主旨: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酌贈事宜,仍得比照原規定斟酌經費情形自行辦理,不適用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9月13日總處綜字第1050053769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乙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9月13日總處綜字第1050053769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乙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9.13總處綜字第1050053769號函.pdf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9.13總處綜字第10500537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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