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疑義案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5年8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8982號函暨105年9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01917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國教署函轉行政院105年7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49295號函意旨,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之計支方式等事宜,於行政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行政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
三、另國教署105年9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01917號函說明三後段:「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除請喪假期間得免予停發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導師費;另導師費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
四、綜上,本府105年4月14日府教學字第1050343468號函有關導師費,依上揭說明三修正支給,亦即導師費除喪假外,其他給假期間不發給導師費;至代導師費仍由各校人事費用項下支應。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各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5年8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8982號函暨105年9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01917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國教署函轉行政院105年7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49295號函意旨,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之計支方式等事宜,於行政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行政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
三、另國教署105年9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01917號函說明三後段:「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除請喪假期間得免予停發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導師費;另導師費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
四、綜上,本府105年4月14日府教學字第1050343468號函有關導師費,依上揭說明三修正支給,亦即導師費除喪假外,其他給假期間不發給導師費;至代導師費仍由各校人事費用項下支應。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各1份。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8.29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8982號.pdf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8.29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8982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9.6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01917號.pdf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9.6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01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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