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校長兼職及兼課相關規定
主旨:有關校長兼職及兼課相關規定,請各校依說明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校長兼職及兼課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1月23日局考字第09500605641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兼任教學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除以事假或休假登記外,並得以加班補休方式辦理
,惟仍受每週兼課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之限制。」。
(三)教育部102年05月2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70873號函略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得否應邀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一節,考量校長於學校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之組成、教科圖書選用之審核或相關採購程序上,雖可依職權自行迴避,惟於最終選用及採購審核結果,校長仍具最終核定或備查權,為免爭議,爰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不得參與廠商教科用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工作。」
二、各校校長如有兼職或兼課情事,請依上揭規定辦理,並於事前一個月報府核定,避免觸法。
說明:
一、有關校長兼職及兼課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1月23日局考字第09500605641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兼任教學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除以事假或休假登記外,並得以加班補休方式辦理
,惟仍受每週兼課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之限制。」。
(三)教育部102年05月2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70873號函略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得否應邀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一節,考量校長於學校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之組成、教科圖書選用之審核或相關採購程序上,雖可依職權自行迴避,惟於最終選用及採購審核結果,校長仍具最終核定或備查權,為免爭議,爰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不得參與廠商教科用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工作。」
二、各校校長如有兼職或兼課情事,請依上揭規定辦理,並於事前一個月報府核定,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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