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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校教師是否得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隨同配偶前往瑞士進修案

主旨:關於貴校鍾○珊教師是否得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隨同配偶前往瑞士進修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5年12月13日東國人字第1050000238號函。
二、查教育部105年5月5月臺教人(三)字第1050901226號函略以:「教育人員之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1年,受補助人研究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其他應履行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教育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研究
之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三、貴校鍾師之配偶獲行政院科技部106年度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案,預計研修期間自106年9月起至107年8月赴瑞士洛桑聯邦理工學院研修,得依上開規定,比照教育人員留
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本府依權責核定。
四、請貴校於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時注意以下事項:
(一)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
(二)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
(三)除育嬰留職停薪者外,其餘原因留職停薪者,應不予於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四)檢附留職停薪申請表、教師聘書及相關資料供參。
(五)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是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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