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公職人員逾期申報財產致遭裁罰,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新增電子郵件逾期提醒功能
主旨:為預防公職人員逾期申報財產致遭裁罰,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新增電子郵件逾期提醒功能,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案轉法務部廉政署105年12月26日廉財字第10505018400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上120萬以下罰鍰。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3點規定,違反本法第12條第3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逾規定期限7日內始補行申報者,處罰鍰6萬元;逾規定期限8日以上者,每逾期1日,提高罰
鍰5,000元;逾期235日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120萬元。因逾期申報不問申報人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只要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即應受裁罰,且裁罰金額隨逾期日數遞增
,影響申報人權益甚鉅,為提醒申報人,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下稱申報系統)新增「電子郵件逾期提醒」功能,申報系統將於申報截止日前7日、3日、當日及逾期
1日發送提醒信件至申報人電子信箱,如非使用公務電子信箱者,請自行將申報系統郵件發送地址system@moj.gov.tw加入電子郵件許可清單。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案轉法務部廉政署105年12月26日廉財字第10505018400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上120萬以下罰鍰。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3點規定,違反本法第12條第3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逾規定期限7日內始補行申報者,處罰鍰6萬元;逾規定期限8日以上者,每逾期1日,提高罰
鍰5,000元;逾期235日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120萬元。因逾期申報不問申報人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只要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即應受裁罰,且裁罰金額隨逾期日數遞增
,影響申報人權益甚鉅,為提醒申報人,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下稱申報系統)新增「電子郵件逾期提醒」功能,申報系統將於申報截止日前7日、3日、當日及逾期
1日發送提醒信件至申報人電子信箱,如非使用公務電子信箱者,請自行將申報系統郵件發送地址system@moj.gov.tw加入電子郵件許可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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