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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發布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2月10日部退三字第1064189090號書函辦理。
二、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前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由銓敘部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4項規定,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期。
三、檢附銓敘部書函及旨揭修正條文(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發布令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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