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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

主旨:「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2月20日部銓一字第10641963551號令辦理。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所稱「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同意」,指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交付各該任免權責機關或當事人服務機關之甄審委員會同意。
三、該部歷次函釋與該令不符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檢附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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