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附設進修學校之公立學校,編制置護理師(或護士)職務且現職護理人員2人,其中1人有請假等非出缺情形未達1個月,得約聘或約僱具有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主旨:有關附設進修學校之公立學校,編制置護理師(或護士)職務且現職護理人員2人,如須分別配置於日、夜間執勤,其中1人有請假等非出缺情形未達1個月,得約聘或約僱具有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4月14日部銓三字第1064209483號函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原函1份。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4月14日部銓三字第1064209483號函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原函1份。
銓敘部106.4.14部銓三字第1064209483號.pdf
銓敘部106.4.14部銓三字第1064209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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