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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106年5月1日生效

主旨: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106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4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443112號函辦理。
二、檢送旨揭附表七及該表附則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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