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人員因涉刑事案件,於判決未確定前,機關學校應本於權責就涉案人員是否有行政責任提送相關會議檢討審議,請查照。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各機關知悉所屬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於司法機關偵審中者,應與該管司法機關切實聯繫,瞭解訴訟進行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時處理,並造冊列管追蹤。」同點第3項規定:「調職人員如有前項涉案情事,原職機關應將相關資料移送新職機關持續追蹤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知悉所屬人員涉有刑事案件,應於調查、起訴或歷審判決階段,就相關人員行政責任(非刑事責任)進行檢討之,不應以其刑事責任確定與否作為檢討行政責任之唯一準據。
三、檢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涉刑事案件應辦理事項1份。
二、各機關學校知悉所屬人員涉有刑事案件,應於調查、起訴或歷審判決階段,就相關人員行政責任(非刑事責任)進行檢討之,不應以其刑事責任確定與否作為檢討行政責任之唯一準據。
三、檢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涉刑事案件應辦理事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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