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本府及所屬同仁確實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6年12月26日案陳事項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所稱公職人員,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另依本法第3條規定關係人範圍為:「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前揭二者均受本法規範,合先敘明。
三、機關人員辦理採購或為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時,如涉及與本人或關係人利益有關事件,請依本法相關
規定予以迴避,以免因不諳法令招致裁罰。相關資料可至「本府全球資訊網\政風處\業務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及「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函釋(https://www.aac.moj.gov.tw/lp.asp?CtNode=3674 0&CtUnit=10974&BaseDSD=7&mp=289)」參考運用。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所稱公職人員,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另依本法第3條規定關係人範圍為:「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前揭二者均受本法規範,合先敘明。
三、機關人員辦理採購或為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時,如涉及與本人或關係人利益有關事件,請依本法相關
規定予以迴避,以免因不諳法令招致裁罰。相關資料可至「本府全球資訊網\政風處\業務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及「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函釋(https://www.aac.moj.gov.tw/lp.asp?CtNode=3674 0&CtUnit=10974&BaseDSD=7&mp=289)」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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