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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5月18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41397號函辦理。
二、茲將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交通部觀光局審核特約商店實務作業調整,自行運用額度部分規定公務人員應持國民旅遊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爰修正第五點第一款第二目之一。
(二)考量「交通運輸業」與旅行業、旅宿業、觀光旅遊業同為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部分交通運輸業特約商店亦提供結合交通及旅遊之商品,為期處理一致性並符合鼓勵觀光旅遊之政策目標,爰第五點第一款第六目增列於交通運輸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按其行業別核實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三、檢送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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