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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108年7月1日起退休者,將不再發給舊制年資補償金1案。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稱退撫法)第34條第1項:「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稱退撫條例)第34條第1項:「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1第5項及第6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及其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規定:「教職員符合本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本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退休生效日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上開退撫法(條例)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符合退休條件人員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於108年6月30日前退休生效時,得依原規定核發補償金。
三、檢附銓敘部及教育部所掌編之重點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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