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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核定本)1份,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09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117939號函辦理。
二、有關代理教師之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請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1點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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