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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生效。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11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64561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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