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立北平華德福實驗學校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校規條文)
新竹縣立北平華德福實驗學校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校規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02月2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5月2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05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竹苗區學生獎懲共同規定」、「新竹縣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新竹縣立北平華德福實驗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之。
二、 本要點對象為本校七至九年級學生,且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1. 年齡之長幼 。
2. 年級之高低。
3. 身心之狀況。
4. 智商之差異。
5. 動機與目的。
6. 態度與行為。
7. 行為之影響。
8. 家庭之因素。
9. 平日之表現。
10.初犯或累犯 。
11.行為後之表現。
三、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1. 獎勵:嘉獎、小功、大功。
2. 懲罰:訓誡、警告、小過、大過、留校察看。
3. 改過、銷過:
於課餘時間及假日進行愛校服務可銷過。確實執行並經獎懲委員會認可後,服務時數滿三小時銷警告,服務時數滿九小時銷小過,服務時數滿二十七小時銷大過。此銷過時數不列入服務學習時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1.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2. 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3. 懂得思源珍惜足為同學模範者。
4. 與同學長期互助合作者。
5. 值勤特別盡職者。
6. 主動為公服務者。
7. 勸導同學向上且有具體表現者。
8. 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者。
9.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10. 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11.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12. 在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13. 認真向學表現優良者。
14.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15. 參加政府或政府委託舉辦之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小功:
1.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2. 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良者。
3. 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4. 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5. 維護團體秩序,具體表現良好者。
6.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7.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8.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9. 參加政府或政府委託舉辦之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大功:
1.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3.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4. 參加各項服務,其具體成績特優者。
5.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6. 參加政府或政府委託舉辦之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七、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先依學生人格特
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八)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若依此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以下第八至十一條懲處措施。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警告:
1. 禮貌不周,經屢次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2. 與同學有紛爭,欺騙師長、同學或朋友,其情節輕微者。
3. 違反上課規定,影響班級運作而干擾學習,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4. 不服從班級幹部、工作領導同學、師長善意勸告者。
5. 屢次學習態度不佳,未依教師規定完成工作,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6. 參加校內外各項集會或活動時,態度隨便者。
7.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時,消極怠惰者。
8. 言語霸凌,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9. 言行態度輕浮,口出穢言,經糾正不聽者。
10. 勤務工作不盡職,或擔任班級幹部卻怠忽職守者。
11. 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早退,蓄意校外逗留、未依照課程作息者。
12. 課堂進行中或活動集會時,無故離開者。
13. 拾物(金)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14. 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15. 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主動報告者。
16. 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經糾正不聽者。
17. 不履行班級規定或生活公約,其情節輕微者。
18. 違反學校禁止事項,情節輕微者。
19. 違反第九條各項之一情節輕微,或深具悔悟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小過:
1. 欺騙、辱罵、詆毀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嚴重者。
2.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嚴重者。
3. 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片、3C網路相關物品者。
4. 偷閱他人日記、信件或電子檔案者。
5. 不假離校外出,或不由正當途徑離校者。
6. 竊盜行為,其情節嚴重者。
7. 拾物(金)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8.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9. 言行不檢,屢經糾正不聽,情節嚴重者。
10. 屢次不服從班級幹部、師長告誡,其情節嚴重者。
11. 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嚴重影響工作推展者。
12. 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嚴重者。
13. 抽煙(含電子菸)、嚼檳榔、賭博、飲食酒類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
品,經查明屬實且情節嚴重者。
14. 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15. 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16. 毆打他人者。
17. 考試舞弊者。
18. 違反著作權法,或未經同意使用他人智慧財產權,其情節嚴重者。
19. 違反校園性別平等之規定者。
20. 行為不當影響他人權益者。
21. 違反第八條各項之一,情節更為嚴重或屢犯者。
22. 違反第十條各項之一情節輕微,或深具悔悟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大過:
1.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2. 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重大者。
3. 以言詞、文字、圖畫、媒體等方式,誣蔑、頂撞、恐嚇師長者。
4. 竊盜行為情節嚴重,勒索威脅,已接受處分仍不改者。
5. 冒用或偽造師長、家長文書簽名、印章者。
6. 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5. 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且情節重大者。
6. 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7. 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和毒品等,經查明屬實者。
8. 在校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
9. 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10.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11. 故意損毀公物,情節重大者。
12. 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13. 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14. 違反第九條各項之一,情節更為嚴重或屢犯者。
15. 違反第十一條各項之一情節輕微,或深具悔悟者。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留校察看:
1. 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2. 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悛者。
3. 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4. 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5. 竊盜行為、勒索威脅其情節重大者。
6. 違反第十條各項之一,其情節更為嚴重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但特殊情形者,得於事後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追認。
1. 家長帶回管教 (時間以五天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 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僅作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3. 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二、 所有獎懲事實,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由學生事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組加強輔導。小過、大過、大功、留校察看及特殊狀況則由學務處會同導師及輔導組簽註意見,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十三、 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任課教師簽註具體事實,警告之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小過以上之處分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由校長核定,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 經考查確能改過自新,並於考查時段行滿後,參與規定時數之愛校服務有良好表現者。
2. 申請改過銷過者於行滿下列考查時段後為之:
(1) 警告:二週以上;(2) 小過:四週以上;(3) 大過:六週以上。
改過銷過之申請於九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不適用之;經銷過之行為於同一學期內再犯者亦不適用之。
十四、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十五、有關學生懲處之決定(警告、小過、大過、留校察看),依本校親師合作
之教育理念,應於決定懲處前,進行親師溝通,給予觀察輔導之改過機
會,事涉學生權益,應以書面紀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申訴
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後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
十六、學生獎懲應隨時列舉公告事實,通知家長。
十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02月2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5月2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05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竹苗區學生獎懲共同規定」、「新竹縣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新竹縣立北平華德福實驗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之。
二、 本要點對象為本校七至九年級學生,且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1. 年齡之長幼 。
2. 年級之高低。
3. 身心之狀況。
4. 智商之差異。
5. 動機與目的。
6. 態度與行為。
7. 行為之影響。
8. 家庭之因素。
9. 平日之表現。
10.初犯或累犯 。
11.行為後之表現。
三、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1. 獎勵:嘉獎、小功、大功。
2. 懲罰:訓誡、警告、小過、大過、留校察看。
3. 改過、銷過:
於課餘時間及假日進行愛校服務可銷過。確實執行並經獎懲委員會認可後,服務時數滿三小時銷警告,服務時數滿九小時銷小過,服務時數滿二十七小時銷大過。此銷過時數不列入服務學習時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1.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2. 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3. 懂得思源珍惜足為同學模範者。
4. 與同學長期互助合作者。
5. 值勤特別盡職者。
6. 主動為公服務者。
7. 勸導同學向上且有具體表現者。
8. 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者。
9.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10. 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11.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12. 在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13. 認真向學表現優良者。
14.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15. 參加政府或政府委託舉辦之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小功:
1.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2. 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良者。
3. 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4. 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5. 維護團體秩序,具體表現良好者。
6.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7.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8.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9. 參加政府或政府委託舉辦之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大功:
1.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3.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4. 參加各項服務,其具體成績特優者。
5.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6. 參加政府或政府委託舉辦之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七、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先依學生人格特
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八)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若依此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以下第八至十一條懲處措施。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警告:
1. 禮貌不周,經屢次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2. 與同學有紛爭,欺騙師長、同學或朋友,其情節輕微者。
3. 違反上課規定,影響班級運作而干擾學習,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4. 不服從班級幹部、工作領導同學、師長善意勸告者。
5. 屢次學習態度不佳,未依教師規定完成工作,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6. 參加校內外各項集會或活動時,態度隨便者。
7.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時,消極怠惰者。
8. 言語霸凌,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9. 言行態度輕浮,口出穢言,經糾正不聽者。
10. 勤務工作不盡職,或擔任班級幹部卻怠忽職守者。
11. 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早退,蓄意校外逗留、未依照課程作息者。
12. 課堂進行中或活動集會時,無故離開者。
13. 拾物(金)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14. 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15. 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主動報告者。
16. 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經糾正不聽者。
17. 不履行班級規定或生活公約,其情節輕微者。
18. 違反學校禁止事項,情節輕微者。
19. 違反第九條各項之一情節輕微,或深具悔悟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小過:
1. 欺騙、辱罵、詆毀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嚴重者。
2.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嚴重者。
3. 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片、3C網路相關物品者。
4. 偷閱他人日記、信件或電子檔案者。
5. 不假離校外出,或不由正當途徑離校者。
6. 竊盜行為,其情節嚴重者。
7. 拾物(金)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8.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9. 言行不檢,屢經糾正不聽,情節嚴重者。
10. 屢次不服從班級幹部、師長告誡,其情節嚴重者。
11. 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嚴重影響工作推展者。
12. 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嚴重者。
13. 抽煙(含電子菸)、嚼檳榔、賭博、飲食酒類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
品,經查明屬實且情節嚴重者。
14. 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15. 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16. 毆打他人者。
17. 考試舞弊者。
18. 違反著作權法,或未經同意使用他人智慧財產權,其情節嚴重者。
19. 違反校園性別平等之規定者。
20. 行為不當影響他人權益者。
21. 違反第八條各項之一,情節更為嚴重或屢犯者。
22. 違反第十條各項之一情節輕微,或深具悔悟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大過:
1.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2. 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重大者。
3. 以言詞、文字、圖畫、媒體等方式,誣蔑、頂撞、恐嚇師長者。
4. 竊盜行為情節嚴重,勒索威脅,已接受處分仍不改者。
5. 冒用或偽造師長、家長文書簽名、印章者。
6. 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5. 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且情節重大者。
6. 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7. 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和毒品等,經查明屬實者。
8. 在校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
9. 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10.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11. 故意損毀公物,情節重大者。
12. 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13. 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14. 違反第九條各項之一,情節更為嚴重或屢犯者。
15. 違反第十一條各項之一情節輕微,或深具悔悟者。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留校察看:
1. 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2. 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悛者。
3. 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4. 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5. 竊盜行為、勒索威脅其情節重大者。
6. 違反第十條各項之一,其情節更為嚴重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但特殊情形者,得於事後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追認。
1. 家長帶回管教 (時間以五天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 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僅作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3. 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二、 所有獎懲事實,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由學生事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組加強輔導。小過、大過、大功、留校察看及特殊狀況則由學務處會同導師及輔導組簽註意見,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十三、 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任課教師簽註具體事實,警告之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小過以上之處分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由校長核定,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 經考查確能改過自新,並於考查時段行滿後,參與規定時數之愛校服務有良好表現者。
2. 申請改過銷過者於行滿下列考查時段後為之:
(1) 警告:二週以上;(2) 小過:四週以上;(3) 大過:六週以上。
改過銷過之申請於九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不適用之;經銷過之行為於同一學期內再犯者亦不適用之。
十四、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十五、有關學生懲處之決定(警告、小過、大過、留校察看),依本校親師合作
之教育理念,應於決定懲處前,進行親師溝通,給予觀察輔導之改過機
會,事涉學生權益,應以書面紀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申訴
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後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
十六、學生獎懲應隨時列舉公告事實,通知家長。
十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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